初会《经济法基础》考情分析:企业所得税、个税
【细嚼考点】
第1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
一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征税对象
区分标准 | 纳税人 | 概念 | 征收对象 | |
依法在境内成立 or 依外国法律,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| 居民企业 | 符合其一即可 | 来源于中国境内、境外的所得 | |
非居民企业 | 两者皆无 | 依照外国(地区)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,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。 | ①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| |
②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| ||||
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、场所,但有来源中国境内所得。 |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|
【注意】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不是法人,不缴纳企业所得税,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二、所得来源地的确定
所得类别 |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|
销售货物所得 | 交易活动发生地 |
提供劳务所得 | 劳务发生地 |
不动产转让所得 | 不动产所在地 |
动产转让所得 | 转让动产企业或者机构、场所所在地 |
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|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|
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|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|
利息所得、租金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| 负担、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、场所所在地确定,或者按照负担、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。(付钱方) |
三、企业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
1、收入的确认时间
类型 | 时间 |
托收承付 |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|
预收款方式 |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|
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|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|
提供劳务收入 | 完工进度(百分比)法确认 |
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| 按被投资方作出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|
利息收入 | 按合同约定 |
租金收入 | 按合同约定/跨年度,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:分期均匀 |
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| 按合同约定 |
接受捐赠收入 | 实际收到 |
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| 按照合同约定 |
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+超12月 | 完工进度or完成的工作量 |
2、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:分清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(★★★),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。很可能出选择题,让你分辨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
★不征税收入:不属于应纳税所得额;免税收入:属于应税所得,但是是一种优惠性政策。
3、税前扣除项目:企业所得税、允许抵扣的增值税——不得扣除。
4、扣除标准(★★★非常重要,不定项选择题就是围绕这个知识点出题)
【需要注意的点】
(1)扣除的工资、薪金支出,是实发的。
(2)职工教育经费限额比例是8%,超出的部分可以结转扣除。而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不可以结转扣除。
(3)商业保险费用不得扣除;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,准予扣除。
(4)公益性捐赠的超过部分: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。
【总结】超过部分,可以结转扣除的: 职工教育经费、公益性捐赠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。
(5)扣除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,不是实际发生额,而是提取的。
5、不得扣除项目(★★★非常重要,结合上述点4出题)
(1)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。
(2)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(3)税收滞纳金。
(4)罚金、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。
(5)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。
(6)赞助支出。
(7)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。(eg:减值准备)
(8)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、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,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。
(9)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。
6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:【★★★掌握】减免税所得、加计扣除、应纳税所得额抵扣、应纳税额抵免(环保、节能节水、安全生产设备抵免)
第2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
一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
两类纳税人 | 两个判定标准 | 纳税义务 | |
住所 |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| ||
居民纳税人 (二选一) | √ | × | 境内外 |
× | √ | ||
非居民纳税人 | × | × | 境内 |
二、个税应税所得项目(9个★★★)
1、综合所得:工资、薪金所得;劳务报酬所得;稿酬所得;特许权使用费所得。对于居民纳税人:年度汇算清缴,非居民纳税人:按月or按次。
2、分类所得:经营所得;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财产租赁所得;财产转让所得;偶然所得。
本部分内容,可考的要点非常多:
(1)不属于工资、薪金性质的补贴、津贴(不征收个税)有哪些?
(2)作者去世后,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,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(3)特许权使用费所得:包括相关特许权的使用、转让、租赁等(和企业所得税有所不同)。
(4)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(竞价)取得的所得,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税?
3、所得额确定的方式(★★★)
(1)劳务报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:收入额=收入(题干数额)×(1-20%)
(2)稿酬所得:收入额=收入(题干数额)×(1-20%)×70%
(3)法定其他扣除: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、职业年金;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、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, 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。
(4)3险1金中的3险指的是:医疗保险、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。
(5)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限额:在征管方式上,只能按年缴的:①职业继续教育,② 大病医疗(汇算清缴),其余皆可每月预扣预缴,或按年缴税。
(6)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——对比企业所得税的不得扣除:
①个人所得税税款;
②税收滞纳金;
③罚金、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;
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;
⑤赞助支出;
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;
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;
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。(eg.计提的各种准备金)
(7)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
持股期限(x) | 所得额的确定 |
x≤1个月 |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|
1个月<x ≤1年 | 暂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|
x>1年 |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|
(8)财产租赁所得的所得额(按“次”所得征税: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/次)
每次(月)收入PK 4000 | 所得额的确定 |
每次收入(月收入)≤4000元 | 应纳税所得额=每次收入额-800元 |
每次收入(月收入)>4000元 | 应纳税所得额=每次收入额×(1-20%) |
(9)财产转让所得:所得额=收入总额-财产原值-合理费用
(10)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:全额计征
(11)偶然所得:全额计征
三、纳税期限——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: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,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