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:票据权利

来源:金榜树 发布时间:2020-01-16 02:45:29

  知识考点:

  (一)票据权利的概念

 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,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。

  注意: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,而是有法定顺序的,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,才能行使追索权。

  (二)票据权利包括: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。

  付款请求权:第一顺序权利(主权利)。

  追索权:第二顺序权利(从权利)。

  (三)票据权利的取得

  1.签发、取得和转让票据,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,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。

  2.票据的取得,必须给付对价。如果是因为税收、继承、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,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,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。

  3.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:①因欺诈、偷盗、胁迫、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,不得享有票据权利;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《票据法》规定的票据的,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。

  (四)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

 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。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“按期提示”和“依法证明”两种。

  (五)票据权利丧失补救

  票据丧失后,可以采取挂失止付、公示催告、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。

  1.已承兑的商业汇票、支票、填明“现金”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“现金”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,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。

  2.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,自第13日起,不再承担止付责任,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。

  3.公示催告的期间,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,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,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。

  配套习题:

  【单选题】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,胡某从王某出窃取该票据,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,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,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,享有票据权利的是()。

  A.王某

  B.胡某

  C.陈某

  D.黄某

  参考答案: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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